在职职工: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.5%缴纳,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%缴纳。
退休职工:2011年7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,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,以养老金(退休金)为基数按3.5%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,补交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。补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2011年7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,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、女满25年(2001年7月我市启动医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),不足年限的须以本人的缴费基数按9.5%的比例,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(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)。同时,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,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,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%为基数,按5.%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,补交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。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